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基本上是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作为事故赔偿案件,由于它具备非常强的技术性,因此,事故发生后都要经过鉴别程序。在民事诉讼规则上,鉴别结论是民事证据资料的一种,而但凡证据资料都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不少状况下法院都是直接根据鉴别结论定案,不能否认依据鉴别结论定案是比较准确的,但在交通事故中,假如都根据鉴别结论定案则容易出现偏差,而本文讨论的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假如严格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这对于受害反对保护明显不公平。
当肇事方为二人或两人以上,他们的行为若是直接结合,那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此状况下,法院假如也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那样明显是不对的。由于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最后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赔偿应该严格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准确划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地将交通肇事假如肇事方是两人或以上的多数都会构成连带侵权责任。
在事故侵权赔偿中,报告交通、医疗、工伤等,交通事故是最易发生连带责任的,但法院总是根据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直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不对的做法。